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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代理单位录(聘)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和其他人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人员和省属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以下简称“解除人事(聘用、劳动)关系人员”)。

服务内容

1、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
2、人事档案材料归档
3、依据人事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4、为公安、检察、公证等单位因工作需要或设立党委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党、参军、出国等工作需要提供人事档

案查阅服务


1、人事档案接收
(1)毕业生档案接收
    (a)学校将毕业生档案通过机要交通或高校邮政EMS标准快递转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b)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审核档案。
(2)录用的其他人才人事档案接收
    (a)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用人单位与录(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开具《调档函》;
    (b)录(聘)用人员持《调档函》回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办理转档手续;
    (c)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通过机要交通或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将其人事档案转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d)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审核档案。
(3)解除人事(聘用、劳动)关系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a)用人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本人持密封、盖章的人事档案、单位介绍信及《档案转递通知单》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b)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审核档案。
    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在接收人事档案时,按照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人事档案中缺少关键材料的,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并承诺补充后,人事档案作暂存处理;或与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关键材料一般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2、人事档案转出


(1)工作关系变动转出
    (a)申请人持《调档函》(失业人员可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动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b)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调档材料,合格的办理调档手续。
(2)升学转出
    (a)申请人持《调档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办理;
    (b)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调档材料,合格的将其人事档案转至学校。
(3)退休转出
    (a)用人单位代办工作人员退休手续的,持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退休转档申请;个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b)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调档材料,合格的办理调档手续。
    人事档案转出时需将存放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党员组织关系一并转出。如有特殊情况,户口迁出延期办理的,须与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户籍托管协议,托管期不超过6个月。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本人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
    《调档函》应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并写明转至地址。

1、申请查档人员提交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有效证件、查阅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至档案管理部办理;
2、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符合要求的,填写《人事档案查阅登记表》,并按查阅人事档案的相关要求办理。
3、存档证明
(1)用人单位存档证明
    (a)用人单位经办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申请;
    (b)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合格的,开具存档证明。
(2)人才个人存档证明
    (a)人才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申请;
    (b)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合格的,开具存档证明。

4、经历证明
(1)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申请;
(2)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合格的,开具人事档案中实际经历资料(个人基本信息、学籍、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记录的证明。

5、亲属关系证明
(1)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部申请;
(2)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合格的,提供档案中描述的直系亲属(包含捡、抱、领养等符合法律规定)关系的材料供申请人复印。

个人档案查询网上查询服务内容


1、办理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和其他人才录(聘)用等人才流动手续;
2、为工作单位、居住社区无集体户(公共户),且本人在南京市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人事代理单位存档人员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初定和工程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
4、因公出国、出境人员政审;
5、其他人事代理事项。